《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經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其中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7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對此前的法釋〔2014〕3號版本作出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7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
第三條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ㄒ唬┏凶馊宋窗凑蘸贤s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ǘ┖贤瑢τ谇犯蹲饨鸾獬贤那樾螞]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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