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2021年6月21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沈陽中院),發布(2021)遼01民初145號民事判決書,詳細披露了這起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一批租賃物被第三方公司執行時,因提出執行異議引發的訴訟,最終判仲利租賃敗訴,失去了租賃物的取回權,具體原因如何呢?
01、執行引出案中案
2014年,沈陽市興科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科典當)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將借款人遼寧東順農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順集團),以及擔保方遼寧順禾糧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禾糧貿)起訴到沈陽中院。
2014年4月,沈陽中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為:東順集團償還興科典當借款900萬元及利息,順禾糧貿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東順集團、順禾糧貿未履行沈陽中院調解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興科典當于2014年6月向沈陽中院申請執行。
沈陽中院于2014年6月作出關于執行的民事裁定,并于2014年10月查封了位于東順集團、順禾糧貿院內的鋼板倉27個、飼料生產線2條及設備、烘干塔2座、地衡1臺、傳送帶等全部機器設備。
漫長長長的4年后,也就是2018年7月,仲利租賃得知位于順禾糧貿院內的設備被沈陽中院查封,遂向沈陽中院提出書面異議,認為上述飼料機組是仲利租賃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給順禾糧貿的,仲利租賃擁有這些飼料機組所有權,請求法院解除查封。
02、八年前的一筆業務
2013年12月,仲利租賃與順禾糧貿簽訂《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各一份,約定仲利租賃向順禾糧貿購買四套“海城北方”牌飼料加工機組,用于出租給順禾糧貿,設備價款為人民幣199萬元。
租賃期3年(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首期租金人民幣63.6萬元應于2013年12月支付,余下租金分36期支付。
因順禾糧貿違約,2014年9月,仲利租賃以順禾糧貿、東順集團等為被告,向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之訴訟,要求順禾糧貿等支付租賃合同項下全部未付租金。
沈河區法院于2015年4月做出判決,順禾糧貿15日內給付租賃費136萬元,東順集團等擔保人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因順禾糧貿等未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仲利租賃向沈河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怎奈各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沈河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向仲利租賃送達了《終結本次執行通知書》。
03、異議復異議
仲利租賃提出執行異議之后,沈陽中院于2018年7月30日受理了仲利租賃的申請。沈陽中院經審查后認為:在仲利租賃與順禾糧貿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有:承租人付清